证据三:机场今天计划1架《询问笔录》1份、机场今天计划1架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单(设备信息列表)》打印件2份(告知单编号:GZ3202301941;GZ3202301227)、《产品合格证(舒马克)》复印件1份(2页)、舒马克电梯(张家港)有限公司《营业执照》;《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》;《委托书》彩色打印件各1份、《湖北省智慧市场监管一张网(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)》截图彩色打印3页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》照片打印件3份(刘康、熊天玖、吴泽涛)、《国网湖北黄石供电公司输电运检分公司生产综合楼电梯加装电梯,1250kg,客梯采购合同》(编号:SGHB0000WZMM2201897)复印件1份、《电梯委托安装业务协议书》(合同号:SMK20230220-HBWH)复印件1份、《电梯安装工程安全协议》复印件1份、《武汉既济楚能机电有限公司项目安全技术培训记录》复印件1份。
证明:恢复航班当事人未获得电梯安装有效批准的情况下对电梯进行安装,恢复航班在收到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》后在限期内仍未改正并对涉案电梯实施安装(已完工)相关情况的书证。
证据四:正常《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》(报告编号:正常01TJ120231224)复印件1份、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》复印件1份、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》复印件1份、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》1份,证明:当事人及时整改,已将涉案电梯报检、检验通过并取得使用登记及首次违法相关情况的书证。
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,运行足以认定案件事实。
2023年9月13日,上海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(黄市监罚告〔2023〕277号),上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,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
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、机场今天计划1架申辩意见。







